HUBDEX交易所:昔日区块链新星被控传销罪

金色财经 阅读 53350 2023-7-2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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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国内币圈沸沸扬扬了很长一段时间的Hubdex案开庭,由于涉案人员知名度高、案件相关人员众多且存在定罪上的较大争议,引起了较大的关注。飒姐团队作为中国虚拟资产发展的见证者、参与者以及一线法律实务工作者,从2021年案发以来,一直对该案件的进展保持关注,今天我们就借Hubdex案开庭为契机,与大家谈一谈我们的看法,并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再次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区块链技术及虚拟资产行业从业者们,讲解一下“组织领导传销”这头灰犀牛。

飒姐团队需要额外说明的是,本公众号文章的一切信息均来自于互联网公开渠道,我们既没有看到案件卷宗也没有任何所谓的“内部消息”,所有判断均基于公开渠道信息而作出,不代表任何对案件事实及裁判的评论,仅供参考。

01 Hubdex案,区块链创业者之殇

2018年底,时值当打之年的梁博士看到了AI人工智能、互联网革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前景,组建了一个由各个顶尖名校高知们组成的小团队回国创业,并成立了一个名叫CoinXP的区块链(公链) ,一开始的主攻方向是区块链底层技术研发,即使以如今的目光看当年的CoinXP,依然是国内少有的“少讲故事多做事”的团队,从这一点上讲,比之今天漫山遍野的假链杀猪盘靠谱得多。后续,该团队以CoinXP链为基础创建了HUBDEX交易所,并发行了自己的虚拟币——HUB币

从公开渠道来看,梁博士一开始的初心是将CoinXP打造成一个对标以太坊的区块链,希望能在当年,虚拟资产正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繁荣发展的背景下作出一个足够繁荣的中国虚拟资产生态。因此,Hubdex交易所对于CoinXP来说就是一个“样板间”,梁博士想要用“样板间”的成功来证明CoinXP如白皮书上承诺的一样,干净透明、可信、高性能并支持跨链交易,以此吸引国内外投资人、客户、应用技术方来使用Coinxp公链。

初心的美好敌不过现实的艰难。与他人不同的是,梁博士没有败在技术难关上,也没有倒在纸醉金迷中。2021年4月,梁博士及其国内团队成员被警方抓捕,并冻结了价值约数亿元的虚拟货币

检方认为,梁博士等控制的Hubdex交易所从2020年6月18日开始,即设定客户按照邀请制确定上下线层级,每条线可无限发展层级,下线客户质押HUB币后,交易所根据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等奖励方式给上线客户返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同时,梁博士团队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成立线上社区、开展线下推介会等形式,加强对涉案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对外进行宣传以吸引投资者。截至案发,平台内共注册账号5万余个,层级100余层,涉案金额合计价值人民币2.39亿余元。

02 Hubdex案,构成何种犯罪?

不得不说的是,即使是在已经办理过诸多类似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及区块链技术从业者类似刑事案件的飒姐团队眼中,Hubdex案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间之长,变更罪名之多,可算是同类案件中较为少见的。从2021年2月26日案发,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前后经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反复变更。

那么,此次一审开庭中,梁博士等Hubdex案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检方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飒姐团队认为,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实务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该组织的经营模式、盈利方式以及人员组成架构。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检方认定的犯罪事实,即HUBDEX交易所以用户“质押”虚拟币(先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支付对价后获得)为“入场”前提,根据“质押”虚拟币的数量获得静态收益,而后又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以下线再次“质押”虚拟币的数额计酬返点,获得动态收益,在层级已达100层、用户数量极大的情况下,似乎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是板上钉钉。但HUBDEX交易所似乎与传统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所不同。

首先,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并存是传销活动的典型特征之一,但是飒姐团队认为,HUBDEX交易所提供的用户质押静态收益与“发展下线”获得的动态收益相比,并没有出现极为巨大的差距。在传统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必然会将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之间的获利差别拉的极大,从静态收益中几乎不可能获利,以此逼迫被害人不断发展下线。

其次,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必须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非“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再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司法解释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HUBDEX交易所是否有真实的业务或实际上为用户提供了何种服务?将成为认定HUBDEX交易所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而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对此无法作出判断。

03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需要特别提示,目前网络上有不少人认为,HUBDEX交易所及梁博士等人没有欺骗用户,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种对于传销罪中骗取财物要件的认知其实并不准确,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在司法实务中与诈骗罪有所不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指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可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主观上是否认为被骗,是不影响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这一要件是否得以满足的。

飒姐团队看到,有部分较为了解案情的人介绍,HUBDEX交易所中的动态收益计算,是依据参与者的动态算力进行的,也就是说,用户在其邀请下线用户及后续再邀请用户时,下线质押HUB币后,上线会被奖励一定的“算力”,后续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再以单个用户自身所具有的算力在所有用户算力总额中的占比为依据,参与分配每日新释放的Hub币。

该种行为在学术界是非常有争议的,一方面,如果该区块链是一个生态繁荣且能够为用户提供众多真实服务(例如区块链存证、产品溯源等服务)的区块链,那么“算力”也可被视为一种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而如果该区块链本身除发币以及承载HUBDEX交易所外,不能提供任何实际服务,那很可能被认定为以“算力”之名,变相以“人”计酬。

总而言之,尘埃未落潮水未退之时,一切评价皆带有主观色彩,飒姐团队始终希望中国的虚拟资产行业能欣欣向荣,这不仅需要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加强对法律及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刻理解,也要求从业者们了解并远离一切可能的法律红线,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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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拟币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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