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DAO 热点问答:挖矿、交易、工资付U会被征税吗?

吴说区块链real view 47163 2023-3-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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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

我是 Liam,在多个行业从事过财务和税务工作,和社区的交集出现在 2017 年,几年中在一家高成长的区块链公司负责税务。从社区从业以来经历了两次牛熊转换,看到行业的洗礼和蜕变,这些剧烈的变化也极大的影响了我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模式,同时也让人对行业发展充满期待。

为什么成立 TaxDAO,希望做什么

加密货币的市值在最近一次牛市最高接近 3 万亿美金,这个领域越来越变的更加重要和不容忽视。与此同时,针对加密货币的合规监管体系在各国逐步出现,当然这些合规政策的监管方向并不相同,其中税务的政策也较为引人关注。

成立 TaxDAO 是一件没有预先设定的事情,因为在行业从业,对于行业的发展和加密货币非常关注,当出现一些和财税相关联的 Case 之后就激起了很大的兴趣,过程中再和一些志趣相投的伙伴不断碰撞和交流,成立 TaxDAO 的想法就相对清晰的出现了。

我们希望通过成立 TaxDAO 去帮助社区更好的遵从和面对税务合规和税务问题,也希望能通过我们的专业能力,帮助社区走出相对清晰的税务合规路径,从而弥合税务监管和行业之间的 gap,如果在此之上能一定程度推动有关立法的进程,收集信息和需求并发声可能对行业是更加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

再说组织自治,我们希望用 DAO 这种开放平台的形式更多的聚集对于“加密货币行业&税”感兴趣的专业人士和从业者,共同帮助行业理顺合规路径,并且在目前行业税务监管相对早期的阶段进行一些基础研究和建设以帮助行业未来的合规发展。

你怎么看待税务与加密货币结合的领域

1. 挑战与机遇并存

加密货币的兴起和发展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不仅在税法层面存在相关法规缺位,在征管层面也存在缺少抓手的问题。加密货币领域的税务管理是一个小众且热门的课题,是否是课税对象、纳税义务的判定、税款征收的环节、交易信息的获取以及国际税收监管等系列问题都会成为未来重难点。挑战背后蕴藏着机遇,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言,如何提前洞察未来发展形式,做好预先准备,提升税务处理合规性,将会功在当代,利在未来。

2. 不确定性和确定性同在

在当前监管态势下,加密货币是否能成为课税对象,加密货币的流通环节如何判定纳税义务,以及税务机关如何获取加密货币交易信息,都存在不确定性,即监管缺位。这也为加密货币拥有者。交易者以及关联方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如何征税,是否会溯及过往,对行业内的企业和个人如何监管等诸多实际问题都有待明确。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对加密货币征税事项进行了逐步明确,我国虽然现阶段没有配套的征管规定,但在国际税收管理和个人反避税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对加密货币以及交易活动的税务管理会逐步完善和优化,这也是未来的确定性。

3. 认知和行动并行

税务和加密货币结合的领域目前属于研究沃土,各种学术研究和理论研讨如火如荼进行中,相关税法政策和征管规定仍处于半真空中,行业内相关人事对税务处理要有新的认知和思想准备,在具体监管体系完善确定之前及时优化自身税务处理,参透相关文件精神,提早做好应对准备,才能在未来行业的税务大征管背景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你关注到最核心的有哪几种加密货币的领域征税

我们目前观察到加密资产几个环节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1. 加密货币的生产或者发行环节

公司通过挖矿取得加密货币,如何进行税款征收,且相应的投入成本能否进行扣除。在欧洲部分能源紧缺国家或地区,由于加密货币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导致当地税务局会对企业挖矿行为产生的收益按照利润征收利润税。对于俄罗斯这些能源大国而言,当前仅对挖矿行为按照普通企业经营所得进行征税。对于美国,联邦层面暂没有统一的征税规定,由各州结合当地情况通过法规进行规定。部分能源吃紧的州在生产环节会对公司主体征收公司税和财产税。但能源过剩的州,当地税务局会颁布系列免税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

2. 加密货币的交易环节

在交易环节,各税收管辖区的征税理解不尽相同,但整体来看将加密货币当做财产进行征税的做法最为普遍。美国 2014 年通过法案已经明确加密货币应作为财产,相应的增值和所得应按照财产进行征税,而不考虑其货币属性。法人主体通过采矿取得加密货币对应的收入应作为所得进行征收所得税,相应的成本,包括电费、设备动产支出相应的进行扣除。在加密货币交易环节,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资本收益,按照资本利得征税。德国、英国和法国等欧洲主要经济体基本认为加密货币交易过程中,所得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对应的所得税或者增值税。

3. 加密货币的支付环节

支付环节的税务处理主要取决于征税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支持。以俄罗斯为例,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加密货币可以兑换本币或者外币,具有货币属性,因此支付功能即为货币属性的体现,并未产生纳税义务。部分国家对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界定较为模糊,以德国为例,德国明确加密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但个人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是允许的,也是一种货币属性的体现,同理该环节不用交税。美国税务局对该环节纳税义务的判定则相对保守,其将纳税人使用加密货币支付视为以物易物的两部分交易组成,即加密货币支付方与其取得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差额进行征税;加密货币取得方需要将取得的加密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进行纳税。

4. 加密货币的持有环节

加密货币持有环节的纳税义务判定不仅对税收管辖区的税法体系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对税务局的征管能力(持有信息获取情况)也带来较大挑战。美国税务局应其具有强大的纳税人信息获取能力,在加密货币持有阶段能够一定程度开展相应征管工作。通常对持有时间较短(比如 12 个月以内)获取的收益视为短期资本收益,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对长期持有投资(持有时间 12 个月以上的)的收益认为是资本利得,按照资本利得税征收,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

香港 新加坡 有很多华人创业者,作为机构的话,他们是如何征税的?

目前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加坡进行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可能需就取得的利润缴纳最高 17% 的所得税,暂免加密货币交易环节的货物劳务税。在香港进行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可能需就取得的在香港产生的利润缴纳最高16.5%的利得税。

新加坡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部了《加密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将加密货币分类为支付性代币、功能性代币和证券性代币,并对不同类型加密货币以不同方式(如货物交易、购买、空投、挖矿等)的取得、持有期间及处置时产生的收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做了明细的规定。

香港税务局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发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9 号(修订本)》,条例规定了有关数字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所涉数字资产的性质和用途。香港税务局将考虑数字资产所附的权益。具体的税务处理取决于资产性质,而非资产形式。

需注意的是,目前新加坡和香港对因发行、持有或处置加密货币产生的资本收益性质的所得不征税,但向持有证券性代币的投资人分配来源于新加坡和香港的的股息、利息等收益,分配机构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去年中国税务机关开始对一些大户与矿工征税,你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一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现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数据信息掌握比较充分,通过风险评估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较易获取风险较高的业内企业或个人涉税数据。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也在日益加强,境内企业和个人海外涉税数据信息通过情报交换或者 CRS、CBCR 等技术手段交换回国内,有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评估数据,使税务机关针对行业内企业或个人的监管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国际经验的有限借鉴。目前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税务当局先后对加密货币进行了征管优化,包括在加密货币流通和增值等环节征收所得税等规定。虽然国内直接对加密货币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备和清晰,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和立法精神,税务机关对行业内企业及个人在加密货币价值链上获取的利益进行征税的行为也具有可理解性。

三是偶然后面的必然。对大户与矿工征税背后涉及多种因素,虽然现在征税的依据让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加密货币交易本身具有经济外显性,结合利润应留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第征税的理念,税务机关对大户和旷工征税是有经济动机和内驱力。对于行业内相关人士应提前做好行业洞察和监管研判,做好思想和行为准备,以应对未来不断变革的税务管理。

对于华人加密货币创业机构和个人来说,税务方面有哪些建议?

Web3 涌现了非常多的创业机会,华人在其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总的来说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在任何地区进行创业项目时,要关注税务合规或者关注税务监管的动向,行业的特性决定了 web3 从业者很多是跨地区经营自己的事业。

税务合规离每个 Web3 从业者并不远,如果尽早的规划合理,那么高效的税务安排将助力你的事业更加蒸蒸日上。在此我给出几个通行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1. 定位期望:了解你的机构或者是你自己对于税的看法,以及期望达成的状态;

2. 现状环境:了解你的事业分布地区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现状和最新动态;

3. 积极规划:合理的在不同地区安排你的资产、团队、技术、业务,不仅需要满足各个地区的税务合规,同时一些积极的税务豁免政策要尽量加以使用;

4. 反向校验:经常性的回顾你的事业状态,以及现状和税务监管的联系,并不断进行管理。

关于以上的建议看似空洞,但真实情况下,创业者会在不同阶段思考上面的问题,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加密货币的创业者可以尽早和有关专业人士就上面的要点进行沟通,相信在这个过程中大家会有所收获。

也传闻国内有针对 USDT 发放工资收税的情况出现,怎么看这个现象

目前看是小概率实践。判定工资发放方在用 USDT 发放工资时产生纳税义务,亦或是 USDT 工资接收方接受时产生纳税义务,暂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后者在接受工资(不管什么形式,取得薪酬性质的经济利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工资薪金征税有法可依。但前者在用 USDT 发放工资时 USDT 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对征税会产生影响,如果把 USDT 作为一种货币当做工资发放,该环节征税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把 USDT 作为一种非货币资产当做工资发放,该环节相当于以物易物,依据当前税收法规征税有理可依。

即使现在各地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对上述环节进行征税,但该种征税行为当前阶段并不具代表性和可推广性,并不能推理出境内税务机关会在顶层设计层面对加密货币进行征税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因为课税对象法定和依法征税的原则是毋庸置疑的,不能突破“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我们要理性客观看待这种局部征税行为,由点到线成面的过程仍需时日,但作为业内相关人员可以提前准备、提早认知,重新梳理自身涉税行为,尽可能完善交易环节合规性,未雨绸缪,尽早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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