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一根“不高尚”的金条?

墙裂坛 view 52641 2022-7-2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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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伦之眼 

每一次市场巨震的余波中,都可期待“监管”在漫天灰烬中若隐若现,虽迟但到。 

每一次大型游戏终结时,“狼图腾”(创新者)们的高光时刻也随之结束,少不了被千夫所指,有的黯然隐退。但是“狐狸”(投机者)们,总能换个马甲,随时附体到新游戏中。 

如果,动物管理员(监管)把狐狸们拉出来吊打的那一天始终不来,那么最悲伤的剧情就会出现:始于创新崩于滥用,灰飞烟灭后,有一种力量会变得越来越强大——它就是对“创新”宁可错杀不可漏网的监管理念。“绳之以法、街头示众”也许才是加密领域“拥抱监管”的意义所在。 

但是,什么才是拥抱的正确姿势呢?一切“监管”都要不假思索的熊抱吗? 

据史料记载,“禁止”一般是新手国家的监管举动,高手的做法是“容纳”,创造一个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的未来——只要它是和谐可控的,可收税的,可追踪的,可KYC的,可AML的,可以让监管像“索伦之眼”一样,随时随地能看到身形的。 

几百年来,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含有“创建新游戏规则、抗审查、匿名”的成分。所以在监管之下鼓励创新,当然最好是把这些特点剥掉,把它们拉回到现实世界的游戏规则中来——优秀的驯马师不会暴力制服一匹野马的灵魂,而是会轻轻地把马鞍套在它身上,让马儿不知不觉地,慢慢地放弃自主权。 

现实世界中的反洗钱法(AML)、认识客户(KYC)、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法(FBAR)、SWIFT、银行保密法(BS)等等等等——都是把马鞍套在野马上的工具。 

就像《指环王》中的索伦之眼,它看不到弗罗多,但是可以看见带上了魔戒的弗罗多;控制不了比特币,但可以控制被体系“收编”了的比特币——追踪金融业界里的“比特币产品”。机构的介入就像用荧光涂料涂在加密资产上,创建一个“高可见度版本”的加密世界。 

除非你愿意永远留在平行世界,否则只要带上“魔戒”,就没有什么是“索伦之眼”看不到的——它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可这里有什么问题呢? 

如何监管一根“不高尚”的金条?

(Lord of the Ring——Eye of Sauron)

一个思想实验 

你有两个朋友,有天找你喝茶聊天。你说:听说你俩都有金条,拿出来给我看看行吗?

于是两个朋友把各自的金条拿出来,放在桌子上,尺寸成色重量全都一摸一样。不知出于什么心理,趁他俩不注意,你悄悄把两根金条对调了。喝完茶,两位朋友把金条揣回自己兜里,回家了。

第二天,你听说其中一个朋友贩毒被抓,警察没收其非法所得——其中就包括昨天被你对调的那根金条。此时,这个世界上只有你知道:警察没收的金条,并不是那根“犯罪金条”。

现在把金条换成比特币,再做一遍刚才的思想实验,会有同样结果吗?

虽然金条和比特币都是“同质”(fungible)的,从“资产属性”角度本应无差别。但别忘了,比特币和数字资产是“可追溯”的,所有转账记录都在链上,两枚比特币各自的历史记录不可能一摸一样。

但是问题来了,对于打击犯罪这件事,赃款“可识别”的意义在哪里呢?

如何监管一根“不高尚”的金条?

没收财产100元,罚没财产100枚比特币,只要“100”这个金额足够即可,警察叔叔并不用关心这100元人民币是不是当初参与犯罪过程的那100张,也不会要求必须是哪100个编号,只要数够了罚金“100”这个数字,这100张中任一张的来历、转移过程,跟罚金额度本身并无干系。

不管是美元、人民币、还是金条,从“纯资产”的角度,它们“自己和自己”之间是无差别的。而监管的要求和手段,如KYC、AML、反恐怖融资等等,目的是为了定位犯错误的“人”——通过定位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来阻止错误“用途”的发生。

一个人贪污被抓,如果能够没收赃款,甚至追回非法所得,执法者会对“非法资金”实物本身有所要求吗?并不会,执法者需要做的,只不过是针对“拿钱”的人过去的违法行为,来抓捕、定罪、惩罚。而“赃款”的具体形态——美元还是人民币还是比特币,并不相关。

所以,“因为是加密资产,所以特别适合被用于违法犯罪”——这样的监管逻辑听起来就会有不适。

全世界犯罪分子最喜欢的作案工具,一定是美元现钞。比特币还有链上历史记录可追溯,就算你成功盗取万枚比特币,只要一“使用”,哪怕只是在超市里买一瓶水,都会被发现。而美元现钞几乎是可以完全隐身,来无影去无踪。

这么一来,比特币和加密货币不是反而更容易被监管吗?数字货币需要比现实世界中的“钞票”更多的监管吗?“数字货币监管” vs “犯罪行为监管”——哪一个才是重点呢?

不管是“套马鞍”、还是用AML、KYC、FBAR、SWIFT、银行保密法等等各种颜色的“大号荧光笔”标记在比特币上,创建一个“高可见度版本”比特币,归根结底都应该是为了控制“人”(或者有人控制的“账户”)。

但在加密货币完全匿名的体系下,植入现实世界的规则;或者把现实世界中监管逻辑,套用在一个纯粹的、基于算法的网络中,真的会发挥作用吗?除了反洗钱中“两根金条悖论”中的“目的”和“手段”难分难解,另一种“模糊”情况也会发生——如果比特币作为大宗商品的一类被CFTC监管,而CFTC监管的重点之一是比特币对能源的消耗,那是不是需要一碗水端平,所有的大宗商品品类——不管是橘子,猪肉,铁矿,还是虚拟矿机——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都要放在同一个标准之下,对比之后再决定给谁开罚单呢?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让“现实世界的归现实世界,虚拟世界的归虚拟世界”也许是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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