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某某云挖矿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金色财经 阅读 5609 2021-1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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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提供FIL云挖矿服务的星际某某云疑似被刑事立案侦查。在消息真伪不明、具体情况尚不明朗的现阶段,我们难以作出任何具体的判断,与其胡乱猜测,不如就让子弹再飞一会吧。

那么,星际某某云提供的FIL云算力挖矿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除刑事外,还有哪些具体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以此为视角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给关注此事的伙伴们提供一些新思路。

行政违法风险

2021年9月出台并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是挖矿存在行政违法风险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省政府为执行该通知陆续出台的打击挖矿文件在立法目的层面是具有一致性的。

严格来说,各部委的立法者并未严格区分虚拟货币挖矿的类型以及相应的负外部性,正如通知所指出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显然,通知指向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耗能严重的比特币挖矿,但并非所有的挖矿活动均耗能严重。星际某某云FIL挖矿正是如此,一来耗能远低于比特币挖矿,二来具有存储等实际价值。飒姐团队认为,直接适用通知对全部类型的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处罚与通知的立法目的可能相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与分析

目前,认为星际某某云FIL挖矿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观点较为盛行:让投资者“发展下线”,并让投资者按照一定层级获得发展下线的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飒姐团队在此做出分析如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云算力挖矿的规模及金额而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人数、数额标准通常不会成为入罪的阻碍,入罪的关键在于如下两方面:

第一,该组织是否直接以法币或虚拟货币为“发展下线”计酬。据飒姐团队了解,在很多云挖矿项目中,“发展下线”的奖励多是某种挖矿的加速权益而非直接的财物,权益能否解释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酬”和“利”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二,该组织能否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采取了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在币圈或矿圈的业务资料中,常存在夸大的、符合“骗取财物”的宣传方式,亦因此,一旦符合法定条件,FIL挖矿的经营矿场行为就有异化为犯罪的风险。

处罚的范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会以处罚全部的参与人员,根据司法解释,领导者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而组织者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因此,除了挖矿项目的高层人员之外,中层的管理者以及负责的宣传或培训的业务员或外聘讲师均存在被追诉的可能性。

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只要参与人员在组织的建立、扩大中起到关键性作用,那么参与人员的行为便属于《刑法》应当规制的范畴。

写在最后

事实上,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经营模式并非星际某某云挖矿所独有,只是实践中,因定性困难、财物处置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倾向于将云挖矿的经营模式解释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严格来说,云挖矿经营主体许诺收益回报,提供类金融服务的行为还有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可能性,篇幅所限,本文暂不展开讨论,但增加罪名或更替罪名的刑法风险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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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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