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投资者欲入局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需要注意哪些?

区块链日报 阅读 58944 2023-5-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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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投资者欲入局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需要注意哪些?

本文将详述账户开立、持仓上限等有关散户投资者风险控制的监管规定,解读这一对散户投资者的利好消息。

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征询公众对于允许散户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的意见。而在此之前,香港证监会均明确规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服务对象范围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法团专业投资者和个人专业投资者。本文将详述账户开立、持仓上限等有关散户投资者风险控制的监管规定,解读这一对散户投资者的利好消息。

一、香港证监会对散户投资者入局的态度转变

2018 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对虚拟资产业务予以监管,由于当时虚拟资产市场还属新兴行业,其高度投机性使得其风险也较传统金融市场更高。出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考虑,香港证监会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服务对象范围限于专业投资者。

所谓专业投资者,具体包括机构专业投资者、法团专业投资者和个人专业投资者:

Ø 机构专业投资者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定义,获认可的交易所、获认可的结算所、中介人、获认可的财务机构、获授权的保险人、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注册的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政府等。

Ø 法团专业投资者是指《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指的(a)持有港币4000万(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总资产的信托法团;(b)持有港币800万(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资组合(现金、存款、证券), 或港币4000万(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总资产的法团或合伙。

Ø 个人专业投资者是指《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指的持有港币800万(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资组合的个人。

2020年11月,香港特区就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发表了一份公众意见咨询文件。彼时香港证监会收到的40%意见书认为当局应容许散户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有意见指出,拒绝散户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反而可能会变相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因为此举可能会驱使他们转用可轻易在网上接触却不受监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一旦这些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倒闭,散户投资者将无法提取他们的资产,并蒙受重大损失。

随着虚拟资产业务市场日趋成熟,香港证监会先后制订了多项虚拟资产政策,逐步容许散户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虚拟资产。2022年1月,香港证监会首度容许散户投资者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2022年10月,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虚拟资产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认可了三只虚拟资产期货ETF,散户投资者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

2023年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征询公众对于《有关适用于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意见,提出在虚拟资产交易所实施一系列妥善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散户投资者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

二、账户开立:专业知识评估

为确保散户投资者收到足够的保障,香港证监会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要求持牌虚拟资产平台运营者在与散户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对散户投资者进行专业知识评估。只有在散户投资者通过评估后,平台营运者才可为散户投资者开立账户并向其提供服务。

在评估散户投资者是否具备对虚拟资产专业知识及其相关风险的认知时,平台运营者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a)该投资者是否曾接受有关虚拟资产的培训或出席有关课程;(b) 该投资者现时或过往的工作经验是否与虚拟资产有关;(c)该投资者是否具备过往在虚拟资产方面的交易经验。

在实践中,如若投资者在过去三年内曾就任何虚拟资产进行五项或以上的交易,将被视为对虚拟资产具备足够认识。对于那些经评估后认定不具备相关知识的散户投资者,平台营运者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后,方可为该投资者开立账户。

三、风险承受:持仓上限评估

考虑到虚拟资产投资较高的风险,香港证监会要求平台运营者对散户投资者的潜在交易损失及风险承受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未为每名客户设定虚拟资产整体持仓上限,以确保在出现市场波动时,散户投资者能合理承受相关风险和损失。

在交易执行中,交易平台一般设定有自动化交易前监控措施,当客户输入任何会超过为每名客户所订明的限额的交易指示时,该交易指示将被提示且无法执行。当然,该持仓上限也也是会变动的,平台运营者会定期检视散户投资者的风险状况,并对持仓上限予以适时调整。

该持仓上限与风险承受水平的评估方法一般由平台运营者自行设计,可以通过获取的客户的身份信息、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等数据后,平台运营者进行评估厘定,但平台运营者须向客户释明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如果平台运营者采用风险评分问卷来收集信息的,平台营运者应特别注意问题及相关评分机制的设计是否恰当,确保评分问卷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客户的个人真实情况。

四、风险提示:平台方披露义务

尽管可以参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的散户投资者已经经过专业知识评估、风险承受水平评估,但相较专业投资者仍需更多的保障,故而香港证监会对平台交易所提出了风险提示与披露的义务。

在法律层面,平台营运者与散户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应告知散户投资者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没有获得政府及有关当局的担保,且现行法律下虚拟资产是否能被视为“财产”有不确定性,该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客户在该虚拟资产的权益的性质及可执行性。其次,虚拟资产相关领域的政策的变动性较为频繁,法例及监管方面的改变可能会对虚拟资产的使用、转移、交易及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在投资风险方面,平台运营者应当向散户投资者充分提示:不论代币性质为何,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设计虚拟资产的交易,且虚拟资产交易有不可逆转的可能性,故而因欺诈或意外交易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被追回。

在交易方面,任何平台运营者为客户提供的建议,应当是经透彻分析后审慎作出的,该等建议应当是公平面向所有客户且没有利益冲突的。举例而言,如若平台营运者因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而向客户重点推介某特定虚拟资产,该等行为可能违反了香港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当涉及到结构复杂的产品,其条款、特点及风险在合理情况下不大可能会被散户投资者理解时,平台营运者应在销售或作出建议之前,就该项复杂产品向投资者作出警告声明,以确保客户适合就该项复杂产品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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