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金色财经 阅读 57701 2021-1-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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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明朗的,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期间,比特币的热潮不但没有减慢,而且还带动了其他虚拟货币的崛起,现在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多种虚拟货币。但是中国却限制虚拟货币交易,关停虚拟货币平台。那么,这虚拟货币到底合不合法?目前处于什么现状?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主要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也并未明确禁止普通民众进行投资或买卖比特币。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代币发行融资的合法性问题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很多人肯定会问,既然国家不允许,那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还要支持交易?

实际上,很多虚拟货币的交易流程中转账部分并不发生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用户可以脱离平台使用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形式在平台之外进行转账付款。可以说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平行世界,因此,支付平台并非是支持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为此,支付宝和微信平台也做出过相应的处理措施: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法定数字货币现状

201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主要明确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我国法律对它们有何规定

近期,网传消息称人民银行已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更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二、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重击虚拟货币交易

2019年期间,各地相继发出整改通知,一旦发现当地从事虚拟货币活动的互联网企业或交易所,包括数字货币资金募集等,都将被视为违规经营,并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退出。

11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消息称,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对上海地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责令在摸排中发现的为注册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等服务的问题企业立即整改退出。

11月2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近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该提示表示,针对一些在境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发行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资产的现象,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上述非法活动展开排查取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严肃处置。

11月15日,在上海互金整治办的牵头下,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席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下称《通知》),开展对辖内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并在11月22日前完成摸排工作。

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根据相关报道,《提示》明确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检查时间从2019年11月11日持续到11月25日。

据悉,此番被列入整治范围的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以“区块链应用场景落地”等为由,发行“xx币”、“xx链”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为注册在境外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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