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币?委托投资?法律意识不可缺

巴比特 阅读 22690 2020-7-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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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争议焦点

01 借贷or委托?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DOC)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02 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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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版权归属原作所有,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比特范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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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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